案情
杨某于2023年2月20日入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兼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月19日公司以杨某怀孕不便为由让其休产假,但在2024年2月4日将杨某移出工作群,单方面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2024年3月6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公司答辩称杨某工作期间态度不端正,公司无奈才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请求仲裁委驳回请求。
结果
经庭审查明,公司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本案中,杨某正处于孕期,公司停止对杨某的工作安排,并将其移出工作微信群,亦未再给其发放工资,公司主张杨某在工作期间工作不认真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公司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公司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者:彬州市人社局 张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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