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

  案件一:包薪制合同,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责任——陈某诉某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二: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何某与B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三: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除医疗费用之外,劳动者可获得双重赔偿——刘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四: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应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岳某诉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五:被公司负责人移出工作群,不等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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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薪制合同,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责任——陈某诉某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简要案情

  陈某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驾驶员聘用合同》,约定:“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基本工资4000元/月(每月规定休假4天),如四天休假外请假一天扣工资150元,工作一天为一个班,加一个班补加班费130元。”后因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某公交公司要求陈某停班反省15天后将陈某调岗到后勤服务洗车,陈某以岗位变动工资太低为由未到岗上班。后陈某书面向某公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交公司为陈某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陈某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陈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公交公司安排陈某休息日加班8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3天,对陈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予以支持。判决某公交公司支付陈某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等共计六万余元。

  典型意义

  包薪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分配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实行包薪制,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既依法保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何某与B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简要案情

  A公司中标承建某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B公司,丁某挂靠B公司实际施工。丁某雇请何某在该项目工作,何某在工作中受伤。人社部门认定何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何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何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支付何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何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案涉工程由丁某挂靠B公司实际施工,何某受丁某雇请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应当由被挂靠的单位即B公司承担何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但何某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何某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人社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在违法转包、挂靠经营等特定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用工市场和用工关系。

  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除医疗费用之外,劳动者可获得双重赔偿——刘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简要案情

  刘某系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拉拽中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向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后人社部门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被认为工伤,虽然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但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可互相替代。某公司应缴纳工伤保险却未缴纳,应由某公司承担刘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侵权人已经赔偿了医疗费,劳动者不得再就医疗费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法院判决解除某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只有一份,因此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不仅安抚了劳动者心理,提升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助推健康的用工机制发展,真正让劳动者“劳有所得、伤有所慰”。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应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岳某诉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简要案情

  岳某在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业时受伤,经劳动仲裁确认岳某与某公司第二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随后,某公司将第二分公司注销。人社部门认定岳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岳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岳某虽与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第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岳某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项保护与福利不容非法剥夺。分公司系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权力来源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总公司具有依附性。判赔总公司在分公司注销后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赔偿金,既实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有助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和管理提升,促进用人单位合法有序发展。

  被公司负责人移出工作群,不等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简要案情

  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届满日为5月31日。4月30日,公司负责人因工作事宜与刘某发生争执,遂在公司群聊内@人事部工作人员,将刘某辞退处理,并将刘某移出群聊。事后,公司未向刘某送达书面辞退通知。6月,刘某交接完工作手续后,要求公司出具辞退手续,公司未出具。刘某认为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明确告知人事部将自己辞退的行为,属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未予支持,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负责人虽在公司群聊中要求将刘某辞退,并将刘某移出群聊,但公司人事部并未给刘某办理辞退手续且刘某继续在公司上班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刘某仅依据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的聊天内容,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公司负责人只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管理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劳动者依法维权应受到倡导和鼓励,但也应理性维权。本案对“惠企”“暖企”,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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