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彬州市人社局:张妮娟)

32.png

  案情

  2010年4月李某入职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矿的各种分项工作,双方签订了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底的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该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023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赔偿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辩称,李某与公司之间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协商一致,因此不予认可赔偿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

  经仲裁委审查,双方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双方两次订立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23年3月31日期满。李某与该公司合意订立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也没有提出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李某认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会不予支持该仲裁请求。

34.png

  启示与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由于李某与该公司已经合意订立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没有提出要求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李某提出认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陕西城乡劳动就业报刊网.png

关注我们

网权声明 网站简介 网站纠错 互助互利 平台团队 平台联系 在线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