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田博)
近日,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运用“161”调解仲裁工作法成功调解了两起因私立幼儿园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促使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劳动纠纷,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当事人刘某某、陈某分别于2018年2月、2019年2月应聘至某私立幼儿园工作,2023年7月合同期满,幼儿园通知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陈某称解除合同后幼儿园一直不积极支付相关赔偿事项。2023年8月,刘某某、陈某诉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收到仲裁申请之后,县仲裁院本着“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宗旨,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立案初期双方当事人均态度强硬不愿调解,调解员通过为双方梳理争议焦点、释法析理,耐心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合相关政策,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经多次调解,最终庭前半小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园方同意支付刘某某、陈某相关赔偿金。至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纠纷全部解决。
该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用人单位有效化解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上调解成功案例只是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坚持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县仲裁院在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创新推出“161”等调解仲裁工作法,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使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为维护我县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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