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社局:张妮娟)
案情
2017年2月李某入职某幼儿园处从事校车驾驶员工作,双方每学期签订一次聘用合同,2023年2月23日李某以未给其支付寒暑假工资为由向某幼儿园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3月李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7年2月至2023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园应足额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寒暑假工资。该园辩称,李某系园内的临聘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寒暑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不支付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结果
经仲裁委审查,双方自2017年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与2022年12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园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李某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评析
本案中,自李某在该园工作以来,双方每学期签订一次聘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30日至本学期结束(2022年12月13日)。寒暑假期间,非因李某原因造成园内停工停业,园内也没有给李某安排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李某生活费。
启示与思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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