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妮娟)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王某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兼文员工作。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23年3月28 日王某申请仲裁,主张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2、王某作为领导的司机,违反公司规定,违反合同约定,随便泄露领导行踪,妄议领导行为,抱怨工作内容,极其不称职,违背职业操守,公司召开大会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务关系,合理合法,并非违法解除。
【争议焦点】
公司因王某的行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究竟是不是违法解除?
【案情分析】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实则为《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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