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社局 张妮娟)
案情
2018年3月1日,郑某入职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胶轮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至2023年2月28日终止。2022年11月18日在没有征得郑某同意情况下,将其调岗至一线工作,郑某因身体原因拒绝,要求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至此一直未在上班。2023年2月24日公司通知郑某续签合同,合同中工作岗位由胶轮车司机调至一线,郑某不愿再续签合同。2023年3月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郑某的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公司将郑某调离原工作岗位,明显续订合同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降低了,郑某不同意续订,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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