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实施办法》的建议

  关于制定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实施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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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国瓷陶艺书画院院长 王一君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基于争议当事人的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中对劳动人事争议作出调解意见或仲裁裁决的一项准司法制度,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是适应我国国情建立的独特的劳动权益救济制度。近年来,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履职,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规,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大量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宣布破产,引发一系列的欠薪、加班费、解除关系等争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进一步增多。基层仲裁员承受的压力巨大,部分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及时处理案件,不得不采取周六周日开庭、晚间开庭等措施消化积案。但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工作人员办案补助取消、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受挫的问题。基层仲裁员普遍反映工作任务繁重,取消了办案补助不合理。针对此情况,建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办案补助实施办法。

  一、实行办案补助的法律依据及各地发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4号令)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人员经费是指直接用于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办案辅助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和办案补助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规定,“各地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号)关于停止仲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的规定,“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0号)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关于地方办案补助发放情况。《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给予办案补助,具体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等等。各相关其他省份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补助(办案劳务费)并出台相关规定,江西、湖南、四川等省的部分市自行发文建立办案补助。各地采取的办案补助对调动仲裁员工作积极性,巩固仲裁员队伍,及时化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

  2021年下半年,中央清理各地设立的不合理补助。其中,将仲裁员办案补助取消。中央确定是否取消各项补助的标准是根据设立补贴或补助的国家机关层级,国家级保留、省级则取消。如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具体标准的司法补助予以保留,法官的办案补助也予以保留,而各省级人社部门制定的仲裁员办案补助却予以取消。仲裁是准司法,与法院审判基本职责相同,仅仅是受理范围不同。当前,各地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仲裁院人员与法院人员相比相对较少,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三、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各省及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面临的问题,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尽早调研分析,以此次中央清理地方出台的仲裁办案补助为契机,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制定仲裁员办案补助办法,统一全国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补助标准,并督促各地按时发放,以调动各地仲裁员更好的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为全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应有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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