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建议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022年全国两会如约而至,代表委员们都有哪些“好声音”?

  近日,本刊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将提交《关于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一起来了解!

  灵活就业是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顺应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新就业形态之“新”,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工作机会云端共享等方面。这些新的特征,给劳动者参与就业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对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等特点,更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同时也要看到,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资一一对应的就业方式有着显著区别,就业缺乏稳定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缺乏保障,这些给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课题。建议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的动态稳定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可预期性,以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

  (一)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而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显著不同,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就会面对理论和实务的双重困境。建议对新就业形态持续深入调研,在总结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

  (二)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相关政策的动态供给。新就业形态伴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不断发展壮大,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当中,从快递从业人员、网约车司机,到在线医生、共享设计师、家庭老师……其就业领域、就业方式、从业人员的范围在不断丰富。变化与创新是新就业形态的重要特征,相关政策需要持续跟进、动态供给、及时调整,以满足发展需要。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目前的社会保险体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的结合较为紧密,人员参保、流转、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等相对复杂,很多都需要依托企事业单位中具有社会保险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完成,这给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与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带来现实困难。建议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和缴费方法,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社保”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四)鼓励保险企业推出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从业人员的特点,降低起售门槛,灵活缴费方式,丰富养老、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的供给。

  (五)鼓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目前,江苏、成都等地已经相继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建议在稳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对试点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使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惠及到更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六)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对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完善制度设计,构建吸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实践路径;二是当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娘家人”,积极为其权益保障代言发声;三是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更加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障意识和保险意愿。从目前情况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性较弱,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参与保险保障的意识不足。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对生活进行前瞻性规划,统筹好现在与未来、消费与保障的关系,积极参与养老、医疗等基础性保障。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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