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你不可不知的劳动争议中的支付令知识!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对支付令制度作出了规范。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始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规定。此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沿用了支付令制度。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尽快解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争议事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部分地解决了调解协议书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强化了调解作用的发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落实支付令制度重点要把握以下规则:一是适用支付令的范围。限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二是申请支付令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支付令,无需事先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具体可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调解协议书;3.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4.人民法院书面审查和决定,如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6.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是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救济渠道,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申请支付令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进行的,经过双方同意,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支付令涉及事项提出异议。当前,在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形势下,支付令制度在类型化案件处理上优势凸显,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约仲裁和司法资源,对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十二、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知多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人社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人社部提出在全系统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目的是持续推进人社领域“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使企业群众办事“跑腿”越来越少,材料越来越简,时限越来越短,体验越来越好。
“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坚持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20年启动实施。大力推动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一是关联事项打包办。将企业群众生产生活中在特定时点特定情形需办理、日常可打包办理的多个人社服务事项整合为企业群众眼里“一件事”,实现多个关联事项一次办理。重点推进10个“一件事”:企业招用员工、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创业、职工退休、申领工亡人员有关待遇、退休人员过世、申领社会保障卡。二是高频事项提速办。
聚焦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职工退休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失业保险金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等高频服务事项,推动可一次办好、立等可取的即时办结事项,从接收材料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限时办结事项要在规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提速50%以上。三是更多事项简便办。严格落实已取消证明事项材料的要求,不得变相保留、明减暗留。不断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企业群众办理相关事项,只需作出符合规定的承诺,无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阶段:2021年深入实施。围绕推动人社服务提质增效挖潜。一是扩面。以点带面、全面实施,实现部、省联系点地市级全覆盖。二是扩容。拓展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内涵,提出推动异地事项跨省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特殊情况上门办、服务全程一卡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三是提标。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一件事”打包办规范指引,推进事项简单整合向流程深度融合转变。四是提质。打造“一件事”服务窗口,实现群众办理“一件事”,只需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申请,即可自主选择所涉事项一次办理。
二十三、政务服务好差评知多少?
为从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中有针对性地改进政务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要求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含大厅、中心、站点、窗口等,下同)、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下同)全部开展“好差评”,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都接受评价,每个办事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
“好差评”一般设置“很好”、“好”、“一般”、“差”、“很差”或“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现场服务要做到“一次一评”,政务服务机构要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自主评价。偏远地区和基层服务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书面评价表格。没有在服务现场作出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可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评价。网上服务要做到“一事一评”,政务服务平台要设置评价功能模块或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即时评价。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在五级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服务事项细化评价问询表单,可设置服务指引是否清晰、办事程序是否便利、材料手续是否精简、操作界面是否友好、有何改进意见等项目,由办事企业和群众自愿填写。
二十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知多少?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20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按照部署要求,2019年,人社部印发通知,确定就6项社会保险经办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20年,对部本级办理的24个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等,涉及职业资格证明、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死亡证明、录用通知、调令、聘用合同等。
工作推进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证明事项。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二是确定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业务规程,明确实行范围、适用对象、核查手段、防控补救措施等;公布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文本等。四是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完善信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界定失信行为范围,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行为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以来,群众办事更加便捷,如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考生实现报名全流程网上办、零跑腿。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工作人员从大量证明材料审核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向丰富前台服务内涵、优化后台经办流程、打通部门信息共享壁垒、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力。风险防控有效加强,出台《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人事考试领域诚信档案库建设,加强制度约束,实现“让绝大多数守信者方便、让极少数失信者受限”。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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