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政策问答(一至一十一)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根据就业促进法,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什么是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共10类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最长3年。小微企业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最长2年。

  为加大对重点群体创业支持力度,现行政策明确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四、什么是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脱贫人口)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你应当知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知识!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基本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化经办操作,国家建立起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框架体系,“不管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的观念深入人心,切实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转移的资金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额。

  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相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确定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在确定待遇领取地时,按照“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情况确定。包括:(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参与待遇领取地的判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下一步,按照全国统筹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将进一步完善转移接续政策,优化转移接续经办操作,为流动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保障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新人”)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 2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即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目前为15年)的人员(新人),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x缴费年限x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工作第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工作第N年缴费工资基数/第N-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七、你应当知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具有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益计算并确定本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了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促进了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权利平等,减少了农村老年贫困现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有利条件。

  八、你应当知道的失业保险金知识!

  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规定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在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对领取期限进行了细化。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物价上涨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九、你应当知道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知识!

  为激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通过源头调控更加积极主动地治理失业,2015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岗位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至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叠加实施力度更大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疫情期间,还调整优化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通过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返还比例最高至100%,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2021年,随着经济形势好转,企业用工总体稳定,停止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进一步调整优化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将受益主体由企业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六类市场主体,将返还比例由50%调整为大企业30%、中小微企业60%。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要求,2022年大幅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各地人社部门不断优化稳岗返还办理流程,目前各地均已实现“网上经办”,基本建成“不见面”服务体系。为压缩办理时间,2019年政策要求各地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月;2020年,为让受疫情影响企业尽快得到支持,将稳岗返还列入“提速办”事项,办理时限缩短为1个月。部分省份探索创新“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新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企业精准发放,全程“免填表、免跑腿”,办事成本进一步降低。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保障职工在工伤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设定,取决于国家和各统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有三大类: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医疗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待遇包括治疗性康复费用、职业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还有三种基金支付情形:一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三是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三种,具备其中之一基金停止支付待遇: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预防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工伤认定是对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作出判断,是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职工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类情形,这些规定只是一个类的划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十分复杂,给工伤认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有些情形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断。

  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所在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调整范围;二是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三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四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三种情形的适用,是指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中某一种情形的规定,但该情形符合是由于三种情形之一导致的,具有主观故意性,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四种情形中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情形适用是指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中受到伤害,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中某一种情形的规定,因其具有《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工伤认定具有以下特点:

  1.工伤认定因申请而启动,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主动启动认定程序。

  2.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提出认定申请的主体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认定为工伤的数量没有限制,只要符合认定条件都可以认定(含视同)工伤。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工伤认定结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义务人(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已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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