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考场纪律
1.按照新冠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在进入考点、考场时须佩戴口罩,持“健康码”及“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接受体温测量等。所有考生需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考试。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2.考生在考试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准考证、身份证放至桌面,以备查对。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每个科目考试时长为90分钟,考生中途不离场。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科目考试均可以提前交卷,交卷后不能再进行本科目考试。职业道德科目交卷后,可以继续进行专业理论科目考试。开考60分钟后,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两科答题均已提交,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入场继续参加考试。
4.考生不得携带任何文具、电子记事本、书籍、存储、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
5.考生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如有问题,请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场内禁止吸咽,交卷后应立即退场至警戒线以外,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相互交谈。
8.考生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监考、巡视人员和场外考试工作人员。
二、考生违纪行为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经提醒仍不输入个人信息登陆考试软件系统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5.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7.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及停止下一年度考试,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1.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开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报名、考试资格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无理取闹、故意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辱骂、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它技术手段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的;
5.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经监考人员警告不听劝阻的,责令其离开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务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一)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给予处分。
1.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2.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3.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4.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的;
3.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4.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5.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6.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8.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点违纪行为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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