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函〔2021〕6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
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122号)中“缴费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适用范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和证书范围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26号)规定执行。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中技能提升补贴扩大的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认定日期在2020年内的,申领期限可延期至2021年12月底。
(二)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指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按国家规定目录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查询核实,认定日期为证书核发日期。
(三)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认定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证书的不得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2020年内已考试合格或评审通过但尚未取得专业技术类证书,确因非本人原因造成申领时超过规定期限的,其申领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各市(区)要严格落实政策,优先保障生活及技能提升补贴落实,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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