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和标准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市(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补助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申请流程

  (一)对象发现。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也可由具有资质的老年人评估师进行评估。

  (二)申请补助。按照“先入住、后补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三)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附件1)。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四)资金发放。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符合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五)退出机制。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补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补助金额或停发补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三、规范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三)绩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各地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

  四、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在分配该项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等。

  (二)绩效考核。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县,将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补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审计监管等发现问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县,将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省民政厅每年将组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按照不低于10%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各市(区)民政局要对不低于30%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审核、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各县(市、区)在2025年4月底前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每年汇总信息动态调整公布一次,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低保标准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补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规定,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补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陕西省“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补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9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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