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5〕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34〔2025〕1号)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总量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并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动态调整。

  第四条二级岗位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绩,激励创新。

  第五条二级岗位主要用于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从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突出学术技术成就、影响和岗位贡献,向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产业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六条二级岗位聘用工作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按照个人申报、事业单位审查推荐、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社部门复核及核准、事业单位聘用等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二级岗位聘用人员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具备履行社会责任和岗位职责的职业操守;

  (三)爱岗敬业,作风严谨,求真务实,业绩突出,具有领先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档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还应符合《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条件》(附件1,以下简称《竞聘条件》)。

  符合《竞聘条件(一)》学术技术成就类或影响类之一者;或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10年,符合《竞聘条件(二)》学术技术成就类或影响类之二者;或聘用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满5年,符合《竞聘条件(二)》学术技术成就类或影响类之三者,可按程序申报二级岗位。

  第九条申报二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1年,且申报当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未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确有符合《竞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三级特设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三级特设岗位聘满1年后,按程序申报二级岗位。核准后,三级特设岗位予以核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二级岗位:

  (一)受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二)涉嫌重大问题正在调查尚未定论的;

  (三)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竞聘条件》涉及高层次人才评价,可适时予以调整,最终结果以申报当年要求为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各类项目(课题)应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一般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符合《竞聘条件》的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按照《竞聘条件》进行审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下同)后,按程序报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竞聘条件》组织审核,对符合《竞聘条件》的申报人选报省级人社部门复核。

  (三)复核。省级人社部门组织对申报人选按照《竞聘条件》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未设置二级岗位的市(区)和省属事业单位,若确有符合聘用条件的人选,可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报。

  第十四条 二级岗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二级岗位推荐人选的公函(应明确申报单位工作开展、审查、公示以及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等情况);

  (二)《申报表》;

  (三)推荐人选符合《竞聘条件》的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章 人选复核

  第十五条省级人社部门成立二级岗位人选复核工作领导小组,抽选一定数量的评委组织实施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复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整体平衡,突出重点群体。

  第十七条由评委对申报人选按照《竞聘条件》进行复核。

  评委应具备二级岗位资格或在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教授。

  第十八条复核工作按申报人选学科门类分组,采取查阅材料、综合评议、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每组评委人数为单数。

  (一)评委依据《竞聘条件》查阅申报人选材料;

  (二)评委独立发表意见,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议;

  (三)评委记名投票,按同组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确定二级岗位人员。

  第十九条省级人社部门对复核通过的二级岗位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印发二级岗位人员文件。事业单位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二级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核准聘用的二级岗位人员,若事业单位未设置二级岗位或无二级岗位空缺,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占用正高级岗位数量。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与二级岗位人员变更(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目标任务等。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实际期限聘用。

  第二十三条 从省外引进的二级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聘用。若无岗位空缺,可按程序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二级岗位聘用资格: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为基本合格的;

  (五)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应取消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由事业单位提出,报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人社部门复核后取消。被取消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人员,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岗位。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二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落实用人主体责任。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二级岗位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评价导向,重点考核在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八条 二级岗位重点做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二级岗位人员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的,须在聘用合同中注明同时完成两类岗位工作量,参加两类岗位的考核。

  第三十条 二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填写《申报表》,填报内容须实事求是,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终止申报资格或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市级人社部门和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竞聘条件》对申报人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将不符合的人选提交下一环节审核或复核。

  第三十三条 复核工作实行封闭管理,评委信息属工作秘密,严禁对外泄露。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复核过程、投票表决、复核结果等内容,不得会见申报人选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评委、工作人员与申报人选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五条 二级岗位审核、复核等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级人社部门和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将二级岗位申报、审核等列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纪律的单位,责令及时整改或暂停申报推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区)、省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申报二级岗位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竞聘条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09〕218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条件

            2.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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