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持续提升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在我省按期落地,更好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

  《2023年药品目录》包含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个部分,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要求,做好《2023年药品目录》实施工作,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

  二、规范药品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3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联动调整特药管理范围

  联动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动态调整我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将林普利塞片等48种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附件2),将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等7种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附件3),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特殊药品备案手续的患者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调整后纳入我省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计252种,待遇支付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简化特药备案手续,对医疗机构已配备、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可取消审批备案手续,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特药责任医师结合参保患者病情直接认定用药和报销资格,方便参保患者用药。

  四、完善药品支付管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目录内新增药品的支付政策,并做好与目录内药品支付办法的衔接。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特殊药品及乙类药品可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并作动态调整;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五、扎实推动目录落地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推动药品目录管理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电子处方流转等政策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及特殊药品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时除外支付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特殊药品”和门诊慢特病等处方流转电子化。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的竞价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各统筹地区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药品信息更新下载和目录匹配工作,确保按期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2024年4月1日前统筹召开专题药事会,按照药品目录调整情况更新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不得以药占比、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用药数量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含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及特殊药品合理配备使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的指导检查,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目录内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必备的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方便群众就近就医购药。

  各统筹地区在组织落实《2023年药品目录》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文附件请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

1.《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pdf

2.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pdf

3.调出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pdf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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