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3]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
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本地区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普法宣传融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全过程、全领域。各部门主办的各类媒介要加强协商调解宣传力度,针对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社会热点、典型案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增强普法实效。建立发展调解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不断吸纳骨干调解员、优秀法官、律师、法律专家学者等组成宣讲团,深入大中型企业开展专项普法行动,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组织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大讲堂活动,提高小微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能力,不断提高调解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健全完善以案释法制度,推动面向社会公众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提升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开展仲裁院与重点企业联系帮扶制度,鼓励仲裁员主动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加强一线指导。开展基层调解组织示范创建活动,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因素。
二、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协调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信访举报、社会舆情等多部门多渠道信息,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把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区影响力大、覆盖范围广、案件数量多、重大争议易发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建立省、市、县(区)三级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预警工作中的前置、预判、感知等功能,尽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风险监测预警。指导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对各类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隐患排查预判,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主动防范和处置,防止争议转化为案件。
三、推动调解组织扩面建设
通过平台搭建、规范推进、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扩面,与工会、企协、企联、工商联共建、共享调解人员、共用调解场所,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逐步实现全覆盖。小微型企业可参照大中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或成立区域联合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设置调解员(信息员)开展调解工作。推动行业联盟,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通过推动成立一批行业性调解组织联盟,不定期研讨分析行业内高发、多发的劳动争议诱因,促进企业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推动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有需求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岗。试点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接受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探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个人调解室,由人社、工会、司法等部门负责指导,遴选长期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品格优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形式。
四、建设专业化调解队伍
抓实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将仲裁员培训与调解员培训统筹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培训工作。对本地区基层调解员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建立本地区骨干调解员库,针对骨干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培训,形成梯次培训体系。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将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职业规范、案例解析等作为调解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调解员理论政策水平和依法调解能力。活化培训形式,采取专家讲坛、案例教学、庭审观摩、座谈研讨、实地考察、网络课堂等多种方法,满足不同培训需求。建立完善调解员培训师资库,实行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动态管理,提升调解员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
五、加快推进协商调解信息化建设步伐
进一步加大协商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力度,建立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陕西省调解仲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互联网+调解平台”“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促进各类协商调解信息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合理流动和充分使用,进一步便捷群众办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调解效能。加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线上委派委托调解和信息反馈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联动效能。推动调解仲裁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普及运行,全面实现调解机构管理、调解员线上培训、信息发布等功用,利用平台在全省基层调解组织推行调解文书规范化。
六、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要把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七、落实工作责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法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市(区)、各部门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要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彻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协商调解服务优质品牌;要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机制、新举措,促进各类调解组织联动融合,推动社会协同共治,形成各具特色的协商调解工作模式。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工信、司法、财政、工会、工商联、企协、企联等多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调解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陕西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协商调解工作格局。
附件:陕西省贯彻落实《意见》重点任务清单(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2023年7月1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协商调解服务优质品牌。
2.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机制、新举措,促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社会协同共治,形成体现中国特色、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协商调解工作格局。
4.坚持灵活高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从2022年10月开始,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源头治理
(四)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五)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三、强化协商和解
(七)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八)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九)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四、做实多元调解
(十)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
(十一)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十二)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十三)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五、健全联动工作体系
(十四)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
(十五)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十六)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建立省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六、提升服务能力
(十七)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十八)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十九)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22年10月13日
本网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注:凡注明“来源:XXX(非陕西城乡劳动就业网 sxcxldjy.com)”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邮箱:7824817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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