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四部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

  陕教考〔2012〕8号

  各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31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问题。

  (二)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紧张现状,按照既要保护陕西籍考生正当权益,又要兼顾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和谐有序。

  二、实施方案

  方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随迁子女在陕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第二部分为随迁子女在陕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后,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阶段

  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1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随迁子女本人持有陕西省初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在符合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其毕业初中所在县(区)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考生可选择升入普通高中、高职5年制大专、中专或职业高中。

  (二)普通高校招生阶段。

  从2016年起,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随迁子女本人高中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参加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持有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在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其高中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密切配合,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省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并根据方案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把方案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一)教育部门要依据在陕参加中考和高考的随迁子女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同时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配合,广泛宣传解读随迁子女在陕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加强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严厉打击伪造、虚挂学籍等违规造假行为,严格审查考生学籍和报考资格,有效防堵“高考移民”。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着力提升我省城市资源承载能力。

  (三)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详细办法,把审核外省籍来陕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是否具有稳定居住条件的任务落到实处,并提供给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作为升学考试资格审查的依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做好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制定相关办法,准确提供外省籍来陕务工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提供给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作为升学考试资格审查的依据。

  来源: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日期:2012-12-31 18:08: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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