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6月2日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联合研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录管理

  第三章 宣传培训

  第四章 劳动保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招录管理

  第三条  本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工。

  第四条  本单位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录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三)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四)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第五条 本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应当做好:

  (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二)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三)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

  (五)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

  第三章 宣传培训

  第六条  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第七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同时,组织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专题培训或将专题培训内容纳入各类培训之中。

  第四章 劳动保护

  第八条  本单位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未成年工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劳动。

  第九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对包括未成年工在内的全体职工执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本单位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未成年工,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未成年工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本单位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 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

  信 箱:          ;电子邮箱:             。

  第十七条 本单位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予规定的,按照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未成年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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