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岐山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佀海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及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保权益的关切和维权意识持续提升。近年来,在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因降薪裁员而引发劳资矛盾纠纷频发的现实背景下,企业职工诉求用人单位为其参保和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信访问题突显,信访投诉数量不断增加。重视养老保险信访矛盾、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化解社保权益类信访问题已成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中所面对的一项艰巨任务。
以岐山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2024年受理信访情况为例:1至10月收到“有问必答、接诉即办”平台批办信访求助工单和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件132件91人,其中:政策咨询求助类40件35人,涉及用人单位职工诉求养老保险参保和补费类信访92件56人。据岐山中心受理信访量:2022年27件、2023年97件、2024年以来132件,信访受理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一、信访问题类型多样
(一)职工诉求用人单位为其参保补费类信访突出。此类信访占到信访件总受理量的70%,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类问题:
1.一些用人单位漠视职工社保权益,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用人单位不严格履行政策法规明确的参保缴费义务,对职工参保缴费“自设门槛”,积聚劳资矛盾,形成信访问题。
2.一些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或劳务派遣机构聘用员工,不规范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责任或有约定但不执行,形成不少劳务派遣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问题长期落空,造成劳务派遣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诉求在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间相互推责,形成职工信访。
3.一些企业为降低人员成本,故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中断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时意识到养老待遇受到影响而引发信访。
4.一些企业长期经营困难或处于停产状态,职工养老保险多年处于断保或企业申报欠费状态,形成职工在途业务,给职工关系转移、退休办理造成影响而信访;有的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进入破产改制程序无法提供有效资料,无法兑现职工养老保险补费而成为信访焦点和处置难点。
5.一些单位的聘用职工对社保政策认知不到位,只顾眼前工资收益,以个人参加了城居保为由,拒绝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参保协议,在单位从业多年后又诉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形成劳资纠纷而信访。
(二)参保人员政策咨询和求助类信访类型多样。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认知不清楚。一些人员临近退休年龄诉求参保和一次性补费,将企业养老保险混同于商业保险,在补费佐证资料缺失情况下,片面强调单位管理和历史遗留问题,对参保补费政策上的认识偏差形成反复信访或咨询求助。如:“八大员”历史遗留诉求一次性补费、以法院裁定劳动关系而不能提供补费要件资料诉求补费、诉求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未通过、因思想认识或缴费能力等问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要求退保等对政策认识偏差形成信访求助问题。
2.因单位欠费等造成职工相关业务经办受阻而信访。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无力按时缴费或特殊群体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形成单位欠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办理而信访。
3.因与用人单位其他劳资纠纷而引发的社保权益信访问题。如: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企业中断工资社保、自动离职与单位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社保纠纷、因工伤赔偿等引发养老保险权益纠纷问题形成信访。
4.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的信访求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较低或个人中断缴费造成计发的养老金相对同期参保人员待遇偏低造成职工信访;另一方面,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年检认证逾期,造成系统自动停发养老金而信访咨询求助。
5.其他方面信访问题。如对经办机构服务措施、质效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窗口便民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二、信访涉及群体和形成信访的影响因素
企业养老保险涉及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不同类别单位、不同参保群体、不同年龄层次可能存在不同的社保权益信访问题。但总体看:职工诉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参保和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权益信访较为突出,且信访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以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此类问题居多。归纳起来造成信访数量不断攀升的影响因素主要是:
1.政策法规仍需完善。当前企业养老保险的一些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实际衔接不够精准,一些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例如:目前养老保险补费需提供工资表等相关证实事实劳动关系资料,但对企业依法破产清算,补缴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费资料审核没有给予特殊明确,使得破产企业停产期间职工断保补费因无资料支撑,不少破产企业职工补费问题和信访矛盾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2.企业经营状况和管理不规范的现实问题。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为降低人员成本或漠视职工社保权益,存在拖欠、漏保、少缴社保费用等情况,直接影响了职工的社保权益;一些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对职工个人档案建立,工资表、劳动合同保管不到位,造成职工补费业务没有资料支撑,社保权益信访难以解决。
3.社保综合执法力度弱化。养老保险权益类信访根本上多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形成与职工的权益纠纷,社保经办机构有稽核检查职能,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力和强制措施。劳动监察、税务征稽执法力度弱化,未形成部门执法合力,对违规用人单位没有形成惩治震慑,造成职工信访维权的用工环境没有根本改善,社保权益信访问题层出不穷。
4.信息不对称和养老保险宣传仍需加强。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程度有限,而企业和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在政策宣传,便民服务举措的宣导完善方面还有短板,导致职工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得到准确信息和解决方案而选择信访求助方式解决问题。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访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1.部门联合加强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社保法规政策和养老保险业务专题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社保法规意识,提升用人单位社保业务规范化建设管理能力。
2.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线下宣传活动等。大力宣传社保法规政策,深入宣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算方法、退休办理等内容,提高职工对政策的知晓度。
3.设立政策咨询热线和在线答疑平台,安排专业人员及时解答职工的疑问,避免因信息不明确而引发信访问题。
(二)强化用人单位社保监管
1.加大对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监管力度。健全并严格落实社保稽核和专项审计制度。对未按规定参保和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罚、跟踪整改。将相关内容纳入单位项目招投标和社会信用评价等范围。
2.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内部社保管理制度。人社部门、税务部门、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保事务责任制监督,确保用人单位社保事务事有人管、责有人担,推动相关工作规范有序。
3.相关部门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改制、重组等过程中养老保险补缴、清算、关系转移接续的监管,防止出现职工漏保、断保等问题。
(三)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针对职工养老保险补费不同情况,完善既符合政策规定又兼顾企业实际的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如:企业依法破产清算补缴等;应对劳资诉讼涉及社保权益个类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临近退休一年以内诉讼补费如何处理等。
2.应当健全信访调解机制。成立由人社部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相关部门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信访处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信访问题,健全信访台账,跟踪问题解决进度,确保信访求助有效办结。
3.完善仲裁和诉讼渠道。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信访问题,引导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仲裁和诉讼与社保政策规定相衔接,确保仲裁和诉讼结果有效执行。
(四)加强信访处置部门协同
1.建立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参保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2.随着社保费“统征模式”改革落地,应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对企业社保费征管集成优势,加强税务、人社联合执法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
3.加强与上级部门汇报沟通,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服务。
(五)优化提升社保经办服务
1.优化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减少业务非必要证明材料和审批环节,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切实提升职工、群众社保事务办理便捷度、满意度。
2.加强经办服务效能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网上申报、查询、缴费、咨询等多样化服务需求。同时,严格系统监管,确保数据准确、业务运行安全。
3.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杜绝因服务质量而引发的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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