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麟游县居保中心 石素丽 董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在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经办过程中就会出现保险关系因各种原因发生转移,如何办理好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宝养老险发(2016)66号文件对关系转移工作做了详细说明。通过近年来工作的实践和工作经验,现就如何办理好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做以介绍,请各位同仁借鉴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需跨省、地市、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县养老经办机构将其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这样就能保证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养老保险权益完整、准确。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缴费期间只能在本险种内转移。跨险种转移在本人领取待遇的前一个月决定领取哪种保险待遇时转移参保关系。目前在业务经办中只出现城乡转城镇或城镇转城乡。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制度内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且迁入地接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转移关系。
1、跨统筹区转移:参保并缴费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户藉关系跨统筹区迁移后,一次性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办理程序一是线下办理,本人去户籍关系转入地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开具申请和接收函。本人携带接收函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接收函邮寄到本人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二是线上办理,转移人本人或代理人在陕西养老保险APP申请办理关系转移,申请后上传本人变更后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转移手续。
2、统筹区内流动:就是县内镇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
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办理县内镇内关系流动审批表,变更登记手续,将参保参保管理流动到新户籍地。 3、领取待遇人员不转移: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跨制度关系转移
参保人既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到龄领取待遇前一月)。
跨制度衔接按照“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及险种,办理制度内手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原则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在城镇职工养老经办中心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持身份证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2、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联系函》、身份证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强调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三、应该注意的问题
1、必须告诉关系转移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包含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贴和利息一同转移。
2、转移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账户本金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发生多地重复缴费情况时,应遵循“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3、一定要告诉转移人携带本人相关的有效证件(户口
本、身份证原件),与转移人核实本人缴费信息,确保无误后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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