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9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9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1、荣誉激励方面

  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通过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详细掌握工作、生活、学习、家庭、社会贡献等情况,建立常态化联系优抚对象制度,开展经常性走访联系活动。

  在应征青年入伍、退役军人退伍时,举办迎送仪式。

  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合称烈军属)、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送春节年画。

  搭建受到表彰或先进优抚对象荣誉展示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宣传优抚对象典型事迹。

  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课外辅导员、红色讲解员等,组织功臣模范和特殊经历优抚对象开展各类社会宣讲活动,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春节团拜会、“八一”座谈会、国庆招待会等重要庆典纪念,开展形式多样的慰问优抚对象活动,将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和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各级地方史志。

  对获得个人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由地方党委、政府为其家庭庆送喜报,并给予慰问金,定期公布“光荣榜”。

  2、生活保障方面

  不断健全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制度,树立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的政策导向。

  健全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保障抚恤优待水平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按规定充分保障现役军人配偶享受探亲假的权利。

  进一步健全优抚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优抚对象日常生活帮扶机制。

  对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对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3、就业创业方面

  建立就业困难优抚对象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加大提供优质岗位力度,落实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创业精准化帮扶。

  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上,调动全社会力量给予优抚对象特殊优待。

  对参加作战、维和、反恐、边海防维权等任务,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从事军队高风险特殊工作、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符合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给予倾斜照顾。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退役军人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给予优待照顾。

  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落实随军家属随调就业安置有关优待政策。

  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优抚对象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级各部门对创业优抚对象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依规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鼓励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优抚对象优先优惠优待。

  4、健康服务方面

  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健康优待体系,按规定开通优先服务窗口,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

  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65岁以上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优惠体检、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制度。

  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小、远、散单位现役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相应的优抚医疗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优抚对象养老工作,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以及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优质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或给予适当优惠。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等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父母入住,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积极推动优抚医院、光荣院改革,优化供养政策,科学制定供养标准,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全省优抚医院、光荣院按规定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基层退役军人服务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日常探视、事务代办、临终关怀等服务,妥善处理丧葬等事宜。

  5、住房优待方面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要及时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范围。

  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轮候保障性住房优待。

  6、教育优待方面

  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教育优待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优待。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其子女随迁转学应当妥善安排。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符合条件优抚对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给予优待,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困难优抚对象,保证落实国家对退役军人的教育资助政策。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优先安排当年退役的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资助。

  定期组织自主就业、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技能提升培训,帮助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

  7、文化优待方面

  按照分类优待原则,给予不同类型的优抚对象相应优待,享受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门票减免优待,有条件的应提供优先绿色通道。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军属观看电影时给予最低票价优待,其他优抚对象给予适当票价优惠。

  有关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可自主安排,在有关节庆、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退役军人适当票价优惠。

  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各类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应当宣传、明示优先优惠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简化接待手续。

  8、交通优待方面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烈士遗属在我省乘坐火车(高铁)以及民航班机享受贵宾通道。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省符合免费范围的市内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工具。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新兵入伍、退役军人返乡期间,全省机场、车站等设立接待服务站、窗口。

  9、社会优待方面

  鼓励公共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企业领域为优抚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优先优惠优待及相关个性化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协调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全省爱国拥军活动,主动为优抚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优待服务。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优抚对象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对去世的优抚对象,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服务机构为去世的优抚对象殡葬事宜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附件: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rar

关注我们

网权声明 网站简介 网站纠错 互助互利 平台团队 平台联系 在线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