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治“欠”,让农民工安“薪”
最近,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铁腕治“欠”,让农民工安“薪”。
《条例》瞄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设计了一系列特殊保护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的出台让农民工工资离“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不少网友对《条例》的出台拍手称赞,“我们农民工不容易,受苦受累,但往往辛苦钱难拿到,流汗又流泪,这次国家出台专门法律保护农民工,我们不怕拿不到辛苦钱了。”
的确,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法规,《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在建筑行业,不少农民工诉苦,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才支付大部分工资,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针对这些情况,此次发布的《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除了工资支付不规范外,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因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复杂,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谁应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在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方、施工方、包工头再到农民工,资金链条一环扣一环,建设方和施工方不直接用工发工资,而是通过支付工程款、由包工头组织用工的方式来推进工程,如此层层分包和转包之下,使得用工秩序混乱、欠薪问题多发高发。《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包括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其中,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
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对此,《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而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这是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
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重罚。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足额拨付;还可以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条例》还强化了监察执法手段。人社部门经批准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相关单位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铁腕治欠,也需源头预防。《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将有助于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实现。 (贾永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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