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本法律条文有两层意思,现分别作以分析。
(一)违法手段或者虚构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编造事实或者非法讨薪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诈骗罪等,依据刑法处理,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依法予以处理”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这一条款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不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但借该事由讨要工程款,这时假借拖欠工资索要工程款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也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为不存在合法事由,支付单位自然可以拒绝以此事由支付工程款,索要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法律诉讼等渠道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索要进度款或工程尾款。
第二种情况是: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此时工程款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对此种情况,《条例》有特殊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是可以在未结清工程款的范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此时施工方以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可以通过与建设单位协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反映等理性方式解决,而不能采取堵门、堵路、闹事等激进手段,扰乱社会秩序。
综合以上两种结论,“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需仔细甄别、区别对待;如手段激进,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况分析
现将采取违法手段或者虚构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表现形式。部分施工企业因低价“竞标”承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问题,经济利益受损,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矛盾。为获得利润,以“工人讨薪”为外在表现形式,安排人员赴政府部门上访、拉横幅、或者围堵项目部等激进手段,扰乱工作秩序、办公场所秩序。
(二)原因分析。施工企业与发包方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个别施工企业法律观念薄弱,认为诉讼周期长,不愿走司法诉讼程序,不愿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救济渠道反映诉求,而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给另一方施压,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以期第三方介入,快速协调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
(三)法律依据。采取违法手段或者虚构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不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也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影响到社会稳定和根治欠薪工作。除《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外,国办发〔2016〕1号文件也提出,“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对措施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夯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和根治欠薪工作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监督体系,分区划片,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无盲区、常态化。
(二)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夯实相关部门责任。按照市级财政不少于300万元,县区财政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建立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农民工生活问题。治欠领导工作小组要明确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协调县区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协助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扩大、恶化,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项目源头监管,创建“无欠薪”城市。在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设立“无欠薪”管理协调组,推行镇(街)“防欠薪”工长制,夯实企业主体责任、镇街属地排查调处责任,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项目工地、化解在镇街基层,实现欠薪“警报”响得早,案件处置效率高,减少越级上访和非理性讨薪问题发生。对前面提到的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等情况,在建项目“无欠薪”管理协调组承担协调解决、化解欠薪隐患职能,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项目“无欠薪”管理协调组负责及时协调处置,稳控局面,并第一时间向镇(街)“防欠薪”工长报告情况,坚决防止越级上访、非理性讨薪和负面舆情发生,将欠薪问题解决在项目工地,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畅通多种维权渠道,倾力解决维权问题。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多渠道化解劳资纠纷。线上的维权渠道主要有: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平台、各类政府门户网站留言板。线下的维权渠道有:市、县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一厅式受理接待中心;市、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不论采取哪种维权方式,均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监察仲裁“一窗式”受理,及时办结欠薪案件。市、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大厅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一窗式”投诉举报受理大厅,集中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快速高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监察与仲裁受理点通过咨询分流、一窗式受理、全周期服务、信息化办理,让原本业务分散、多头办事的监察投诉和调解仲裁,变为投诉申请“一窗式受理”、来访办事“一次性跑腿”、裁决处理“一体式办结”,让职能多衔接、群众少跑腿,让程序少流转、群众多点赞。信访接待实行“五个一标准”(即一张笑脸、一个问候、一杯热茶、一份表格、一个回复),对受理的各类欠薪案件快速立案、高效查处。
(六)全面宣传贯彻《条例》,创建标准化工地。开展在建工程项目根治欠薪标准化工地建设行动,统一标准要求,人社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检查监管,督促在建项目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确保做到“八有”(即:有施工许可证、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农民工工资专户、有银行代发、有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施工过程结算、有维权信息公示),为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三、加强惩戒力度
在处理欠薪案件中,对欠薪数额大,性质恶劣的案件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宝鸡市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效震慑了违法失信企业。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的黄某,提请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5天的惩处。宝鸡市率先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县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将越级上访、非理性讨薪问题纳入考核评分指标,凡年度内发生一次影响恶劣、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县区,考核结果一律不得评选为A级,用真考实核督促各级切实履行起根治欠薪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宝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吕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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