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医疗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门诊复查费+二次治疗费等
注:需在工伤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凭票报销。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注:进行康复治疗需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办理工伤康复手续,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终止,继续享受工伤康复待遇。(《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三、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
伙食补助费=一般为元∕天×住院天数
注: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市有具体规定,一般15至35元不等。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四、交通食宿费
住宿费=一般为120元/天×天(仅限于往、返各一天的费用)
交通费(救护车、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凭票据报销。
注: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规定标准范围内贫票报销,票据时间、地点与治疗工伤的协议医院地点和就诊时间一致。工伤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五、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予以审核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经确认后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作出确认结论。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月工资数×停工留薪期月数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确定。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2、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出具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休假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
七、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人身损害护理费标准支付费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评定伤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7583元/月×50%=3791.5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7583元/月×40%=3033.2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7583元/月×30%=2274.9元/月
(注:陕西省202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享受以上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2、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三条。)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十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7412元×20=948240元
(注: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90996元÷12月×6月=45498元
(注:陕西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供养亲属范围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注意事项:
1、工伤保险为省级统筹,因此以上所列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省一级的社会平均工资数,该统筹地区为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地,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为工伤发生地(生产经营地)。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依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2、以上所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上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
5、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
(洛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贾小明 杨会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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