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 卫生计生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 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协商谈判机制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97 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政策的通知》(市医保函〔2022〕105 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12月14日,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召开了市本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商谈判会议。
会议解读了西安市医疗保险支付相关政策,本着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平等共商的原则,市医保经办中心就诊疗服务项目、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等三项内容与48家市本级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
各医疗机构确认了协商谈判结果,表态要严格遵守我市医保政策及服务协议规定,按照谈判结果执行医保支付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中心纪检干部对协商谈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通过协商谈判,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市医保经办中心将进一步强化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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