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职工打电话咨询折算工龄问题,虽然大家都知道折算工龄政策已经不再执行,但问到此项政策从何时开始,又从何时因何原因不再执行,就不一定说的清了?为此,笔者认真研究了一下折算工龄政策,把研究的结果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政策还有吗?
折算工龄:折算工龄是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最早出自1951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第134号命令)的第十五条。在该条中规定,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每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2000年11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中明确答复,“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按照该通知精神,1992年7月,陕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46号),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7月,陕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为职工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因此,从1998年开始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就不再折算工龄。
1999年1月1日,陕西省劳动厅印发了《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劳发[1999]6号)。在该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折算工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12月9日,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陕社保发[2003]178号)中再次重申,“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从事过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一律不予折算工龄;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可按规定折算,但只折算1996年1月以前的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04号)中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办法。”因此,从2004年1月1日起,无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新办法还是老办法,以及此后的调待都不再有折算工龄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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